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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邦管理顧問公司李仁祥提供 5>{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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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0 中國大陸於 2018 年 6 月及 8 月分別發佈《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W[ 9G\
(以下簡稱 《個所稅法草案》)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居住證辦法》), xVOoYr>O
其中申領居住證對臺灣同胞在大陸的稅收居民身分認定是否將產生影響,致招額外的稅 務負擔仍屬未明狀態,茲分析如下: 4[=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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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住所為申領居住證的前提 《居住證辦法》第二條規定,港澳臺居民前往大陸居住半年以上, kk6Af\NZ
符合有合 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居 住證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I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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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辦法》第八條規定,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 R-Y07A
應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 就讀等證明材料。 eEvE3=,hg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 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I<p- o/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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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住所將構成《個所稅法草案》中的稅收居民 《個所稅法草案》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 kX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