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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邦管理顧問公司李仁祥提供 ;LSd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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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0 中國大陸於 2018 年 6 月及 8 月分別發佈《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8H0f-1
(以下簡稱 《個所稅法草案》)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居住證辦法》), {+r0Nikx_
其中申領居住證對臺灣同胞在大陸的稅收居民身分認定是否將產生影響,致招額外的稅 務負擔仍屬未明狀態,茲分析如下: \@8j&],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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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住所為申領居住證的前提 《居住證辦法》第二條規定,港澳臺居民前往大陸居住半年以上, *\ZK(/V
符合有合 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居 住證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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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辦法》第八條規定,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 !lf'gW
應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 就讀等證明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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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 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F7ksL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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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住所將構成《個所稅法草案》中的稅收居民 《個所稅法草案》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 l'TM^B)`c
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 183 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 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l>p S23
現行《個所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 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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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領居住證恐需在大陸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當臺灣同胞申領居住證時,代表在大陸境內有合法穩定的住所, sTeW4Hnp
可能會構成 《個所稅法草案》第一條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此,即屬大陸的稅收居民。 Kgh@.Ir
依該條文規定,未來領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是否會因此被要求就全球所得在大陸 繳納個人所得稅逮有疑義, kH:! 7L_=
這對於有大額境外所得的臺灣同胞恐將招致更大的稅務負擔。 ,?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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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有大額境外所得的臺灣同胞暫緩申領居住證建議有大額境外所得的臺灣同胞最好能暫緩申領居住證, ,ND}T#yTR
待《個所稅法草案》 正式立法通過並經稅務機關確定居住證的申領不會構成稅收居民時,再來決定是 否申領居住證, ^UTQcm
當然如果未來將長期在大陸居住(指ㄧ年會在中國境內居住滿 183 天的),心理上已做好成為大陸稅收居民的準備的,可以忽略此提醒。 yU'Fy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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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將於九月中旬與十月初應台灣海基會之邀,於台灣北中南三地就大陸新 的《個所稅法》修正案內容提出分析, P?D;BAP2
也會就上述觀點提出進一步的說明,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屆時蒞臨參加研討(上課報名資訊請前往海基會經貿處網站查看) 91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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