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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類]繳清罰鍰 不用重新考照即可領駕照 --這新聞是真的嗎??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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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樓主 倒序閱讀 使用道具 0樓  發表于: 2010-08-15
好吧 p<IMWe'tP  
我駕照在N年前 "{-jZdq'  
因酒駕罰款未交 4kZX$ct}  
早就被吊銷了 )Cl!,m)~  
想想都在中國了(早就換好這理的駕照了) mk#xbvvG  
也就沒去在意了 m~a'  
現在回去都開身份証(真夠大膽的) k@r%>Ul@  
{w*5uI% %e  
今天偶然看到這新聞 ?h)Z ;,}  
也不知道真的假的 FWpcWmS`s  
有那位大大 知道呢 I_66q7U"0  
9C[i#+_3M  
或者有交完罰款之後 |f+|OZY  
以前被吊銷的駕照 P+00wbx0  
重新領回的案例呢~~
*|S.[i_7  
ab4(?-'-  
以下為新聞全文 h6c0BmS{1  
有點長..... K~Lh'6  
~~~~~~~~~~~~~~~~~~~~~~~~~~~~~~~~~~~~ D9 `J||]E  
繳清罰鍰 不用重新考照即可領駕照 QV/ o;  
聯合晚報 / 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08/04/28 u2crL5^z2)  
立院交通委員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萬未能限期繳清交通違規罰鍰、而被吊銷執照的駕駛人,只要在未來五年內,繳了罰鍰,就能向監理站申請駕照,不用再重新考一次執照。 B ^>}M  
黃先生開車紅燈右轉,被警察攔下開單告發,不料,資料一鍵入電腦,員警發現黃先生根本是無照駕駛,他因為94年間行車跨越雙黃線,被拍照取締,迄今尚未繳交罰款,早就被吊銷駕照,罪加一等,讓黃先生當場傻了眼。 }nNZp  
交通部95年7月1日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以往交通違規的駕駛人,如果沒在限期內繳交罰款,汽車牌照或是駕駛執照就會被吊銷。但修正之後,就算沒繳,交通部也不得吊扣或吊銷駕照或牌照,改成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QfjgBJo%  
但對於94年12月9日以前,因未繳違規罰款,而被吊銷執照的20多萬名汽機車駕駛人來說,早就沒了駕照,除非重新考照,否則就是無照駕駛,引起了不少民怨。 ]#>;C:L  
為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舉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委員提案修正處理意見」公聽會,經過委員與交通部官員的協商之後,最後達成共識,只要在五年內,將罰款繳清,就可以申請恢復駕照,不用再重新考照。 YSi[s*.G  
至於無照駕駛部分,交通部次長游芳來則是態度強硬,無法妥協,他認為,無照駕駛就是交通重大違規,交通部不可能通融,在罰鍰未繳、尚未取得駕照之前,就不能開車、騎車上路。 92g#QZs&W  
根據交通部統計,在92年至94年底之間,台灣地區約有20多萬名汽機車駕駛人因交通違規,限期未繳罰鍰,而被吊照。原本交通部認為,相關法案修正後,不得溯及既往,這20多萬人必須重新考照,才能上路,但在眾多委員的批評之下,態度軟化,最後雙方達成不必重考駕照的共識。 D0Cs g39  
85年至95年未繳罰款吊照 補罰有救 P)bS ;w\(Y  
更新日期:2008/04/29 04:33 顏瓊玉台北報導 /y/O&`X(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未繳納交通罰鍰者不再吊銷駕駛執照;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至今仍有廿七萬餘人深受其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廿八日因此修法制定回溯條款,允許八十五年至九十五年因此被吊銷駕照的民眾,可在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逾期不繳,駕照還是拿不回。 w~EBm=v_>  
交委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在二○○○六年六月卅日前十年內,因未繳納交通罰鍰遭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在五年內繳清罰鍰後申請核發。 63R?=u@  
提案立委、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表示,考取駕照是人民的權利,是人權之一,不該被拿來當作未繳紅單的處罰,雖然這項處罰規定已經在九十五年取消,但九十五年之前被處罰的人至今仍有廿七萬人。 mD @#,B7A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也贊成,她說因舊法遭吊銷駕照的民眾,修法等同給條生路。 t.'|[pOV  
不過,交通部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過十七次修正,從未有溯及既往適用的體例,若設回溯條款,對案件已執行、已遭吊銷駕照又重考駕照的民眾不公平。法務部也主張,應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 yxq+<A4,a  
陳根德表示,交通部不是反對,而是擔心已經被處罰者因此提出國賠,也因此他們才提出五年的緩衝期,允許八十五年至九十五年因未繳納交通罰鍰被吊銷駕照的民眾,可在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但如果超過五年不繳,駕照還是拿不回。 Hbz>D5$  
此案初審通過,不需交付朝野協商,陳根德表示,院會應該很快會通過。 9AQMB1D*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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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樓  發表于: 2010-08-15
看到最後一排字.. "此案初審通過,不需交付朝野協商,陳根德表示,院會應該很快會通過" ....那就是代表案子還沒通過,所以還是會有變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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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樓  發表于: 2010-08-15
引用第1樓呆子于2010-08-15 02:50發表的  : fZM)>  
聯合晚報 / 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08/04/28 .....
9a_B   
dg#w/}}m  
不小心按2次 vFuf{ @P  
請管理員這回應删了吧 !brXQj8D7  
辛苦
性感的大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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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3樓  發表于: 2010-08-15
引用第1樓呆子于2010-08-15 02:50發表的  : y_aKW4L+  
聯合晚報 / 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08/04/28 .....
+n#kpi'T  
g.3 . C?  
2008/04/28 .....聯合報 mc{gcZIm  
己過了很久了.. 要有變數 也應該早就報導了
性感的大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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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4樓  發表于: 2010-08-15
說的也是...都快2年了有變數的話早也被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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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5樓  發表于: 2010-08-15
腿毛大大 Vfm (K  
下列條文 1h.Ypz u  
供你參考 qU ESN!  
祝順利 +59tX2@Q  
Y X||\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Oy U[(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07731號令修正公布 e|ChCvk  
/CpU.^V  
第 65 條 G@4ro<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 2&L2G'  
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 o6{[7jI  
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k&yD3br-V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2'P)Xp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H l'za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z]P =>w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N$Pi4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K YSyz)M}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r %7T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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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6樓  發表于: 2010-08-15
我覺得重大違規還是要吊銷 Vl91I+Ev  
以免害了遵守交通規則的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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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7樓  發表于: 2010-08-15
如果這是真的 HM'P<<  
對我真是一件好事 ".n,R"EF  
不過罰單金額 6EHYIN^D  
也是一種困擾
我是小寒吉(地瓜啦)
愛玩也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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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8樓  發表于: 2010-08-15
引用第6樓775345813于2010-08-15 08:17發表的  : ~9[^abz  
我覺得重大違規還是要吊銷 ?+Q?K30:  
以免害了遵守交通規則的良民
*B$$6'hi`  
E< 57d,3l  
這裡討論的不是重大違規被吊銷, SFj:|S=v6j  
而是罰鍰不繳納,後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 !Vtj:2PQL  
!x%$xC^Iz  
狀況不一樣,別混淆啊~~~
世事無絕對,跟美女蓋棉被聊天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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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樓  發表于: 2010-08-17
如果只是一般違規而未繳罰款者,應該予以補發 i4Ps#R_wx  
但重大違規者如"酒駕"或"肇事逃逸"者 W%6Y? pf)z  
應永久吊銷 W8@o7svrh  
不要再去害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