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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您財政部94/05/17台財稅字第09404527550號令供參考, 有問題再提問吧! 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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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是不是要報稅?不一定, 視您勞務提供地而定 H7Q$k4\l
以及稅率是如何?如勞務提供地在台灣要課稅, 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綜合所得, 依您綜合所得淨額而有不同, 5%, 12%, 20%, 30%,40% KUJ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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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員工認股權相關課稅規定 1b%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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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公司或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相關課稅規定:一、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依上開比例計算之我國來源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二、我國境內公司之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我國境內之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執行認股權之員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我國來源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三、我國境內公司分攤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成本,且員工執行認股權之所得仍在核課期間者,我國境內公司應自本令發布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之個人應自本令發布日起4個月內,依規定補報補繳各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但我國境內之公司不分攤員工認股權之成本,且其員工於本令發布日前已執行員工認股權者,免予適用補報補繳之規定。四、我國公司員工已於取得認股權年度,依外國公司國內稅法規定評估員工認股權價值申報納稅者,得免再適用本令有關於執行年度申報納稅之規定。(財政部94/05/17台財稅字第094045275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