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 *AJW8tIP
`fL$t0"
答: 收養大陸地區子女,除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 M^bujGD
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不予認可; Y/4B*>kl
又不得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故收養人應持全戶戶籍謄本、 sQ_{zOUPh
身分證、印章,向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I~ +
在台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 Nc7YMxk'H
TN0dfba[
依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因此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未成年 S2Wxf>bt2
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但由於被收養人 A /o=a#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台,故宜委託收養人以外 *v&g>Ni
之台灣地區人民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與收養有關之事宜。 #-{4 Jx
:JOF!Q
故除在大陸辦理收養公證書外,亦應辦理委託公證書,再持該等公證書 y)=Xo7j
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 t#d~gBe?V
聲請裁定認可,法院將審酌相關法令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之實際狀況, _E1:3N|
為認可或駁回之裁定。收養一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則收養人應向戶籍所在地 [#
.QDe
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程序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