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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 台灣簽證只到六月
RG`eNRTQ% 你辦的應該是
^:o^g'Yab 停留簽證 ( 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180 天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
PE2O$:b\ 適用對象:
K1-y[pS]E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 、就學、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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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 應備文件:
OJ)XJL 1. 外國護照,護照須有6個月以上效期。(如申請人不是美國籍,請另繳驗美國綠卡。)
!JPZ7_nn 2. 填寫「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
g|x*sZR~Y 3. 相片2張。(3個月內拍攝、2x2、淺色背景、脫帽、正面、彩色)
W%K=N-kE_ 4. 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 !s=`9o 5. 簽證目的證明文件。如探親者請提供關係證明;觀光者請提供在職證明 或財力證明;商務者請提供公司商務證明等等文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辦事處。
`xFgYyiQd 6. 如申請人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應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
5f_1 dn 7. 如申請人未成年(20歲以下),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應提供親子關係(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證件,並於申請表簽名表示同意。
/SJI ~f+$ 5Fa/Q>N 簽證效期:
/m+.5Qz9)@ • 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S| l%JM^ • 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ZrDr/Q~ 停留效期:
gPy}.g{tH$ 十四天 / 三十天 / 六十天 / 九十天。
Qy|6A@ 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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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費用:可付現金或支票(僅收銀行本票或匯票,不收個人支票),抬頭請寫TECO(簽證費用一經收取,任何情況皆不予退費。即使申請人撤回申請或本處拒發簽證,簽證費用仍不予退還。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s"0Hz"[^= •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pt9fOih[ • 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美金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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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境:美金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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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處理費美金一百三十一元( 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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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親自申請、郵寄申請(申請人須在美國境內)或委任他人代辦。
)<^G]ajn 取件時間:
e&F=w`F\ 1. 一般件:隔天起算第2個工作天下午3點之後。如申請人案件特殊、資料不足、相片不符規定、或本處另有其他考慮,則將個案告知取件時間。
QZ_8r#2x 2. 速件:第1個工作天下午3點後(隔天取件),須另繳交50%速件處理費 (持美國護照者繳交50美元速件處理費)。(本處得視人力狀況停止受理速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