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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類]公共場所“偷拍”的後果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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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樓主 倒序閱讀 使用道具 0樓  發表于: 2010-02-02
— 本帖被 流金歲月 執行加亮操作(2010-02-02) —
流金臥虎藏龍 SFj:|S=v6j  
很好奇的問一聲 f Fr[ &\[  
在公共場所未經MM同意 - &AgjzN!  
拍MM照片 12D>~#J  
不圖商業利益 !Z r 9t|_  
不違反公共道德(例如:走光猥褻,裙底風光) @X$~{Vp__  
如果被所謂“抓到”發現的話 m1d*Lt>F@  
會有什麽問題 Kd<c'!  
被MM瞪白眼之外 " [Z'n9C  
太過分的話可能構成騷擾 )<<}8Fs  
其它呢? e-4 Qw #cw  
(左學究公公,可以給點明示嗎?) " R=,W{=  
#i t)  
K!L0|W H%!  
當然 _LYI#D  
如果惹到了大哥的女人 }K rQPg  
另當別論 ,Q7W))j  
C0 RnBu  
(我是常常看到所謂“偷拍”的貼圖,好像經歷了很大的風險,我想學“偷拍”,又怕怕,故有此一問。希望沒有浪費網路資源!) ##_`)/t,  
><l|&&e-  
==========================================================  X:0-FCT;\  
我是白白(發音“小”,二聲),不是白白,更不是小白哦! ?}mbp4+j [  
==========================================================
[ 此貼被皛白白在2010-02-02 07:0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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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樓  發表于: 2010-02-02
下場會怎樣不知道 r_p4pxs  
UP+4xG  
但是 @v:p)|Ne;  
不要被發現就好了啊!!! zfm-v U  
Z7$"0%  
去買望遠鏡頭吧!! WxgA{q7:  
保證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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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樓  發表于: 2010-02-02
大大可以參考這一篇~ +o*&JoC  
rT}k[  
照片隨便用,侵害肖像權 S@WzvM  
uL K4tQ  
案例主題: wFHz<i!jr&  
一對新婚夫婦到東部度蜜月,不巧看到某家照相館前掛著一幅巨大的結婚照宣傳看板,驚覺「很面熟」,才發現照片上的新娘是她,新郎卻不是他;小夫妻為此吵了起來,蜜月變苦月。 Z'ZN^j{  
YYzl"<)c  
說明分析: zo{WmV7[|  
照相館人員說照片是跟北部同業調來的,打聽之下,原來是之前幫這對夫妻拍結婚照的照相館所為。他們回台北找業者理論,業者支支吾吾;原來是新郎不上相,業者才改合成照片去宣傳。這對夫妻指業者侵害肖像權,業者自知理虧,出錢讓他們出國再度一次蜜月。 NR@n%p  
}o  {6  
有個醫師,在某個產品的平面廣告中,看到他自己的相片登在上頭,變成產品的「推薦者」,因此透過律師去找業者理論,業者也知事態嚴重,準備要賠償,但醫師發現其廣告也沒有誇大不實,所以答應不如收費代言,兩全其美。 .on}F>3k$  
THXG~3J<  
影射照片 媒體惹誤會 _=s{,t &u  
有次,警察取締色情行業,記者到現場拍照時,有女性路人經過,剛好穿著清涼,動作又緊張,第二天報紙登出來,照片影射她就是從事色情行業的女子,結果導致男友離她遠去。媒體後來向這名受害的女子道歉,男友也發現是誤會一場,又回到她的身邊。 017(I:V?(:  
5N'Z"C0  
工商活動中,我們用到別人相片的機會很多,媒體競爭也會大量使用他人照片,但別人的照片是否可以隨便用,這是很嚴肅的問題,應該小心處理。 c7[+gc5}  
}@'Zt6+tS  
七種型態 可請求賠償 Qjl.O HO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_w\A=6=q|  
d0"Xlle ld  
侵害肖像權,屬於侵害人格權,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範,但被侵害人可要求民事賠償,也可以要求「排除」,比如拆掉看板、回收照片、不能再製等。如果對方利用被侵害人的肖像權而不當得利,被侵害人可以請對方「還錢」。 }X;LR\^u[f  
YlP8fxS  
另外,如果是惡意使用人像,比如報章常見的「服裝最差的女星」照片,或刻意選一張最難看的照片,還可能構成公然污辱。 "7RnT3  
.V.x0  
公眾人物 難主張權利 {:!CA/0Jx  
不過,談到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問題,由於公眾人物可受公評,被別人使用照片的容許度高,主張肖像權的空間較小,要告侵害肖像權也較難。 B[8`l} t  
pndAXO:v  
政治人物和明星在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看法是不必經其同意,但也不可以扭曲或竄改、合成,也不可作為商業價值的客體、交易的標的或拿來宣傳。若不是公開活動的照片,比如明星在自家別墅開派對,更要謹慎處理。 Z 8yt8O  
9 }_ccq  
這裡提供一個避免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小竅門」,比如在拍了照片之後,要請當事人同意,可以不著痕跡地請教他的地址,再寄照片給他;或者是拍他一張獨照之後,接著再拍一張你和他的合照;也可以事後傳簡訊謝謝他。 Bf-KCqC".  
4a6WQVS  
幾年來,偷拍事件多,還走上打官司一途。其實,也有些人希望出名,所以會故意主張肖像權被侵害,藉此提高知名度。也有人是剛好拍照不久後也出了名,藉機要求金錢賠償。也有人則因為整型變得更美,不希望別人再用他以前的照片。 W.O]f.h  
i[\`] C{gf  
偷拍別人的照片要注意,不過,肖像權的官司也不多,那表示大家很容忍,但畢竟隱私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仍要了解其法律界限。 sE Rm+x<  
ra[*E4P9L*  
本文轉載【2006-11-07/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lMN3;}K  
作者: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 此貼被酷拉皮卡在2010-02-02 13:2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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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緣份 做多久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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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3樓  發表于: 2010-02-02
下場就是等皛大上來PO好圖 {@7{!I|eD  
e~+VN4D&b>  
其實距離不要太近拍攝都很安全 N;A#K 7A[@  
我去墾丁一定會偷拍比基尼妹妹 6_.K9;Gd  
也都是保持一定的距離鏡頭拉近拍攝 8>KBh)q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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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4樓  發表于: 2010-02-02
看到了樓主大大的報告之後,才知道偷拍其實還有那麼多地法律問題  &Ow[  
再加上民事法的賠償要求,日後有機會在台灣拍照,還是要小心一點! 7V^\fh5~  
大大提供的幾個方法,還真的都是不錯! tML[~AZh  
有拍照的人,可能都要自己小心一點才是! #i8] f{  
不然就要拍得神不知鬼不覺的才行! 3XCePA5z  
這年頭做什麼都要先看六法全書,不然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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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5樓  發表于: 2010-02-02
我覺得要偷拍還是去大陸偷拍吧 <9BM%  
拍完帶回來流金po B{In "R8  
給眾家兄弟賞賞美圖豈不快哉 RPXkf71iM  
而且也省掉一些困擾的法律問題 0~)_/y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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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6樓  發表于: 2010-02-02
五吉  個人覺得... /j {`hi  
要嘛...就正大光明的拍!!  9Xr@ll  
盡量不要搞  偷拍 ... bhI yq4N  
除非是你的工作需要~ @`</Z )  
SiM1Go}#  
不要為了一些圖片...讓自己的人身安全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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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7樓  發表于: 2010-02-02
下場就是等皛大上來PO好圖
[;c'o5M&  
h_ ^,|@C "  
+1 )P^5L<q>|  
Dm@wTt8N(  
非常衷心期盼 lR!Sdd} -  
\ B~9Ue!  
zS Yh ?NB5  
K>kMKd1  
有人po就看 /H)K_H#|;  
沒人po就算 o W)M&$oS  
反正自己不會去幹 n'/w(o$&  
不用了解這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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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8樓  發表于: 2010-02-02
轉載一篇文章, lDO9GNz$  
裡面有很詳細的說明及一些案例, E#r6e+e1Q%  
給喜歡拍拍的大大參考一下囉! tYiK#N7  
O^|dc =  
公共場所有隱私嗎? ),0_ C\  
——街頭照相與公然裸體
-------------------------------------------------------------------------------- `h_,I R<  
  t>f<4~%MJ  
  在公共場所用相機對不認識的人拍照,但是不涉及隱私部位,最近被台灣法院宣告無罪1,有些人則認為這個判例會使個人隱私權不保;其實這涉及了「公共場所的個人隱私權」問題,但是也和觀賞裸露表演的「公共場所的集體隱私權」相關。
  早期關於公共場所的隱私觀點主要是保障新聞採訪的特權,基本上認為你走到公共場所就等於放棄了臉孔與外觀的隱私權,別人是可以對你的外觀拍照與刊登的。由於被刊登與拍照的往往是公眾人物,本身隱私權就受限制,所以爭議不大。
  但是隨著民眾的權利意識的高漲,有時報章雜誌會刊登街頭路人照片的做法就引發訴訟,美國紐約時報雜誌曾以「追求成功的中產階級黑人」為專題報導,配合路上某位不知情黑人民眾為封面照片,結果造成該民眾的困擾而控告該雜誌2。逐漸的,近三十年來國外媒體不再隨便刊登類似街頭照片,電視的街頭整人節目也必須告知被整民眾。
  當前由於相機與手機普遍且便利,網路也成為新的流通媒體,所以對平凡陌生人的拍照也可能面臨過去新聞媒體同樣的隱私問題。
  對於公共場所隱私問題的解決之道,「隱私即同意」似乎是最可行的觀點,亦即,隱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場者的同意。這意味著:首先,被拍照者必須知覺到自己正在或已經被拍照,這樣才構成「共同在場」3。因此向街頭人群拍照並非侵害他人隱私,因為人群根本不在意或不注意你。
  其次,如果知覺自己被拍的人不同意被拍,而被拍照者又不是公共人物,那麼拍照就會損及被拍者的隱私權。在拍照遭到被拍者抗議或制止的情形下,更不應將照片放在網路上流傳。
  「共同在場者的同意構成隱私」的觀點還有其他應用。例如,兩個人在公共廁所內、汽車或公共場所的隱蔽處裸露,由於是彼此同意,又沒有其他共同在場者,所以可享有如在私人家中的隱私權,警察不應該刻意破壞其隱私而闖入取締。但是如果有人在隱蔽處強姦他人,由於不是彼此同意,所以不受隱私權的保障 , rc5r3  
,警察可以闖入中止。
  這個「隱私即同意」的觀點也可以從兩人延伸到多人集體共享免受警察干擾的隱私權;例如,2007年7月底日本樂團在台灣演唱的露鳥事件4,以及8月初旅奧編舞家余能盛的全裸芭蕾舞演出5:如果參加這類表演的觀眾同意演出者的裸露,那麼表演者與觀眾就可以享有(集體)隱私權而不應受警察干擾。若事前觀眾知道表演內容或活動性質涉及裸露,仍然購票入場或前往圍觀,均可視為同意。即興的裸露表演或有爭議,但若能得到當時在場大多數觀眾的認同,也可視為同意(並保障立即離席的少數之退票權益)。
  在國際社會越來越多裸體演出和裸體抗議活動的今日,台灣也要向開放社會邁進,能兼顧個人與集體隱私的觀點,值得我們參考思考。 V(1Ldl'a  
原載於2007年8月3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後記 R_\{a*lV0  
共同在場與隱私權
  對於街頭攝影中,被照相的陌生人在公共場所中有無隱私權問題,本文認為隱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場者的同意。這意味著:首先,被拍照者必須知覺到自己正在或已經被拍照,這樣才構成「共同在場」(co-presence)。也許有人對此不解或有疑問,讓我在下面加以解釋。
  知覺到自己被拍照,通常意味著自己是照相的焦點,雙方是近距離正面相對,亦即,雙方是共同在場。「共同在場」是美國社會學家Erving Goffman的術語,表示彼此有著面對面的鄰近關係,此時彼此的互動會影響到個人自我,例如影響自尊、侵犯身體疆域、騷擾等等,所以會產生倫理的要求(例如不應該冒犯彼此身心);反過來說,對於不共同在場的人而言,由於沒有要求對方尊重自我的途徑或方式(因為雙方沒有直接互動、無法立即影響彼此),所以不可能要求同意或要求隱私。例如,你走在街上,你可以要求你眼前的人不要盯著你看或不要拍你的照片,但是你不能要求遠處對街的人不要盯著你看或向你的方向拍照,因為遠處對街的人和你並不是共同在場,你們不可能四目相接6。
  當然,遠處對街的人可以使用照相機的望遠鏡頭來拍你(包括你的性感部位),或你身後的人可以拍照你的背影,或者你附近的人用不被你察覺的方式拍你,但是由於你沒有知覺到他們拍照,因此他們的拍照並不侵犯你的隱私。例如,北一女儀隊穿著短裙在路旁休息,有人在附近偷拍她們的背影或下半身,這並不侵犯到她們的隱私7。上述原則的唯一例外是:有人將相機偷偷伸入或潛入你的裙底拍攝你的底褲,雖然你沒有知覺他的拍照,但是仍然可能侵犯你的隱私之原因是:你原本就是要用裙子來遮住或保護你的底褲,但是他卻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侵犯了你的身體疆域(即,貼近你且伸入你的裙底),這造成了對你隱私的違犯 8。不過,如果他是在近距離之外偷拍你的底褲(如你裙子剛好掀起或因為角度問題而走光),而你又未能知覺他的偷拍,那麼他的拍照並沒有違犯你的隱私(不過公佈照片到網路則是另一個問題,參見註腳10)。此外,如果你在公共場合做公共表演(如演講、發言、唱歌、演奏、儀隊、遊行、走秀、宣傳、廣告、表演等等9),或者你是公共人物,那麼你的隱私權會受到限制,即使你知覺到別人對你拍照,你還是無法指控對方侵犯你的隱私。
  總之,我們這裡提出的「共同在場」作為「隱私即同意」的條件,大抵上還是肯定街頭照相的正當性10 ,易言之,人們在公
  共場所的隱私權並不是百分之百的,而是受到限制的,限制於那些共同在場、直接影響自我、且彼此同意的互動者之間。換句話說,你可以禁止共同在場者對你拍照,也因而和共同在場者享有隱私權、不應受警察干擾。如果你在公共場所中裸露,而四周共同在場者不同意,那麼你就沒有隱私權、不應裸露;反過來說,如果共同在場者同意你裸露(例如你事先聲明或有媒體公告,而四周人仍然圍觀),那麼你就可以裸露,你與圍觀的在場者共同享有隱私權,不應受警察干擾,警察不應該故意闖入,破壞你和你的共同在場者的隱私。
--------------------------------------------------------------------------------
註腳:
  1. 根據《蘋果日報》2007年8月1日的報導,某男子今年搭捷運時,拿照相手機偷拍對座女子的裙底畫面,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內容只有何女臉部及腿部鏡頭,並無「身體隱私部位」,即使伍男偷拍動機可議,且造成何女心理傷害,但仍未觸法,因此昨判他無罪。
  2. 這位黑人名叫Clarence Arrington,他在毫不知情下被攝入鏡頭,並且上了紐約時報雜誌的封面,配合的封面故事是美國黑人中產階級追求成功,雖然照片與故事都很正面,但是Arrington先生並不同意整篇報導的內容,因為該報導不但把黑人離間為中產階級與下層,還把中產黑人描繪為物質的熱切追求者。於是Arrington先生控告紐約時報雜誌,雖然最終失敗,但是此案卻影響深遠。關於此案的描述可散見許多網路文章與書籍。容易找到的有愛倫.艾德曼、卡洛琳.甘迺迪,《隱私的權利》台北商周出版社,2006年(第13章)。這個案例也成為攝影新聞與街頭攝影的倫理教材:Paul Lester, Photojournalism An Ethical Approach (Mahwah, 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 Inc, 1991): chapter 5.
  3. 參見後記。
  4. 日本地下樂團「銀杏BOYZ」於2007年7月28日來台參加「野台開唱」活動,該團以龐克樂風加上大膽言論作風,為演出特色風格。主唱峰田和伸演唱時最後突然脫掉內褲,令全場幾乎陷入瘋狂。甚至警方到場等到晚上十點多,峰田仍在足球場出口為粉絲們簽名,表示粉絲並未因露鳥演出感受不愉快。參見各報於7月29日之報導,以及賴正哲,〈壽司沙西米 對味最重要〉《中國時報》,2007年8月2日。
  5. 根據《蘋果日報》2007年8月2日的報導,由舞蹈家余能盛領軍的台北室內芭蕾舞團,次日將復團首演舞碼《當芭蕾邂逅柴可夫斯基》,但日昨在社教館彩排時,出現一段長達十餘分鐘的男女雙人舞全裸演出引起注目。由於有觸犯《刑法》公然猥褻之虞,松山警分局長黃嘉祿表示,警方會在蒐證後與文化局討論是否有違法,「色情與藝術的分別,我們還是尊重專業。」
  6. 四目相接,或者其他溝通方式(如雙方表現出對於彼此的知覺),都算是互動。一般假設,雙方沒有互動就不可能會影響對方的自我人格,因此,和你沒有互動的陌生人,就不被當作會影響到你的自我。因此,你不能在公車上要求你對面的陌生乘客摘下他的深色墨鏡,即使他可能正透過墨鏡盯著你看,但是由於你們沒有四目相接,你不能指控他影響了你的自我人格。不過,如果你對面的陌生乘客做出某些不尋常的舉止而騷擾到你,你是有權利抗議的。但是這裡的「不尋常」與「騷擾」不能是你主觀的感受,而是所處城市的文明標準。假設情侶親熱或boom-box現象(手提音響放在耳邊大聲放音樂)在你的城市的公共空間中十分常見,你就不能抗議他們騷擾你。這一點和下面註腳9談到的「準公共表演」有關。
  7. 〈豬哥網友 PO北一儀隊底褲 鏡頭鎖定下半身 裙襬飛揚想入非非 北一女、中山女中震驚 校方採法律行動〉《聯合報》2007年9月8日。〈警:內容未構成公然猥褻〉《聯合報》2007年9月8日。〈豬哥網友嚇到小綠綠:北一女儀隊底褲照 被加註猥褻字句〉《蘋果日報》2007年9月9日。
  8. 是否需要用法律來懲罰公共場所的侵犯隱私?用多嚴厲的法律?這些都是應該繼續被討論的話題。我的立場是:對於侵犯隱私應該一視同仁,不需要特別著重「性隱私」;例如不論是哪一種騷擾,我們都應該用同一種法律來處理或不處理,而不是為「性騷擾」特別立法。請參見我寫的〈性騷擾的共識建構與立法〉,收錄於《性侵害性騷擾之性解放》,何春蕤編,中央大學性卅別研究室出版,1999年6月。
  9. 還有一些「準公共表演」,也就是一些足以吸引路人注意的特殊動作、表情、聲音、裝扮、外表等,這些「準公共表演者」的隱私權有時要看這些人的意圖或目的而定。例如,若某人自主地做出吸引路人的特殊動作,其意圖也是要吸引公眾注意,或者不在乎自己是否會吸引公眾注意,那麼原則上可以拍照(或凝視),而不算是侵犯隱私,但是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你不要拍照。不過,若某人是不由自主地做出吸引人的特殊動作(如腦性痲痹)或有某種特殊外表(如顏面殘障或外國人),或不得不做某種打扮或叫喊(但並不想引起公眾注目),那麼除非得到其同意,我們沒有權利拍照。然而,不同城市對於何者構成「吸引公眾注意」的標準是不同的,有些城市是「見怪不怪」的;所以如果城市中某個現象是稀鬆平常的,那就不算是「準公共表演」;像某類人的集體聚集、路邊販賣與招徠、情侶親熱或者boom-box現象,可能都十分公共醒目,但是若這些在該城市中常可見到,則不能構成「準公共表演」。又例如,在鄰近海水浴場的觀光都市的街上常可見到比基尼女郎,這就不算「準公共表演」,因而比基尼女郎有其不被路人拍照的隱私權。總之,「準公共表演」涉及了都市的多元異質程度,以及市民的文明互動(因為有時路人固然可能會侵犯「準公共表演者」的隱私,但是也有時「準公共表演」可能會騷擾到路人)。
  10. 街頭照相若不侵犯(本文所界定的)隱私,可否將這些相片公開流傳或公佈網上呢?當涉及公共表演與公共人物的照片時,自然是可以的。如果在拍照時,對於公佈流傳照片已經有明示或暗示的約定或成規,那麼自然應該遵循。至於在當事人不察覺(不共同在場)情況下的街頭拍照,雖然不侵犯其隱私,但是公開流傳照片則可能涉及是否不當運用其肖像的問題;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不過,如果臉部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了。因此,在公共場所以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所拍到的他人走光照片,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後,則可以放在網路上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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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樓  發表于: 2010-02-02
偶爾也會有偷拍的衝動,但是想到如果被發現的後果 *O,\/aQ+  
膽小的我還是放棄了這個念頭
Fiu , 我在找我的 F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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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0樓  發表于: 2010-02-02
正常偷拍(正常照片)應該只是被人罵或瞪 Nl3 x BM%  
l4?o0;: )  
..................(被發現了不起說我喜歡你所以偷照...) %5 V!Fdb  
?F]Yebp^  
但如果拍是裙底風光等重點部位的 /=I&-g xC  
PhW< )B]  
警察杯杯就會請你去坐坐喔! #D M%_HXDi  
OY7\*wc:  
   
= 風格= 是一種發自內心的優雅 ; 源自於對細節的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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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1樓  發表于: 2010-02-02
偷拍的風險與隱憂 tWR>I$O8F  
雖然是存在的 lJ.:5$2H  
但只要 cF!ygz//  
不拍太裸露或不雅的畫面 c:etJ  
應該都會有轉圜的空間
與空姐相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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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2樓  發表于: 2010-02-02
我覺得應該是沒事吧,真的有些比較機車的女人會瞪你白眼外,應該不會有事的,只要不要表現出太豬哥的樣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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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3樓  發表于: 2010-02-02
想要偷拍就學會技術. j$Ttoo  
再來就是有好的隱蔽物. CD$0Z  
有好的器材的話就更萬無一失~
有機會搞.就要用力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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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4樓  發表于: 2010-02-02
哈, 您還需要偷拍嗎? %<@."uWF *  
,v;P@RL|g  
您只要請帥氣的海大 或是英明神武的領導  女孩子就會乖乖的給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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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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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5樓  發表于: 2010-02-03
如果要偷拍 $RxS<_tj  
qKX3Npw  
一定要機警一點 [R$iX  
@1_M's;  
先不說是否犯法 ~Rx:X4|H  
1m$:Rn^  
一但被好事的記者知道 ay}} v7)GM  
0fhz7\a^_<  
就準備上電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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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6樓  發表于: 2010-02-03
人都是喜歡看偷拍照 >OP[ qj  
這是天性 X w vH  
如果真的去偷拍 eEvE3=,hg  
除非是工作需要或是 V/C":!;  
異於常人(此非不好,只是跟別人不同)的心態
P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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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7樓  發表于: 2010-02-03
回五個白大大~~~迎駕來遲,臣死罪、死罪~~ t= =+SHGP  
H _H3Gp  
其他大大都已經把該講的都講到了~~~ a o"\L0;{  
kzq3-NTV  
基本的假設就是「公共場所」… J]|Zh  
其實像路口的監視器,不分良賤一干人等全部入鏡~~~so what? oC"1{ybyl  
fO6i  
拍是一回事;把拍到的東西拿怎麼用又是另一回事~~~ v<+5B5"1  
/CR Z  
不好意思,只能講這麼多~~~ QrmiQ]d*p  
KxZup\\:v  
啥~~~什麼都沒講到,只有屁話~~~ ) YSS>V  
ma__LWKM,  
對滴~~~~法律意見,通常都是屁話~~ VJp; XM  
只是有時候,聽的人還要付錢~~~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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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易老學難成,一寸光陰不可輕;未覺池塘青草夢,階前梧葉已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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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8樓  發表于: 2010-02-03
引用第18樓PID于2010-02-03 14:39發表的  :
對滴~~~~法律意見,通常都是屁話~~ o5k7$0:t/  
只是有時候,聽的人還要付錢~~~咳~~~ UBj"m<  
.......
NR </Jm*  
PcxCal4  
樓上的這位P大莫非是條鯊魚? ?4G/f<ou  
沒錯 yL ?dC"c  
聼了那些鯊魚的屁話 G a1B&@T  
還要付錢 /j}"4_. 8  
>ZX&2 {  
就像剛放了兩億進去 2h:*lV^  
事後還要再付150到1500 ix. I)  
(150是CP FL,1500是上海KF) [^rMM1^,OB  
25bLU?x5B  
1?!z< <  
結論是 _VvXE572  
鯊魚 == MM )HaW# ,XB  
律師事務所 == 上海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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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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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9樓  發表于: 2010-02-03
引用第0樓皛白白于2010-02-02 06:57發表的 公共場所“偷拍”的後果 : R:[IH2F s  
在公共場所未經MM同意 |ORro r}  
拍MM照片 Y2Z<A(W  
不圖商業利益 "}91wfG9  
不違反公共道德 @)i A V1r"  
.......
U&PwEh4uG  
:3oLGiL   
難道 Oo-%;l`&  
是為了自保 而要採取的反蒐證?? N51g<K  
&@&0n)VTd  
如果是 szZ8-Y  
那就簡單了 M2{AaYgD  
i,3[0*ge  
就大大方方的拿起相機直接拍吧 =~|:93]k  
pz uR H1[  
@ +iO0?f  
再難道 v +$3Z5  
是為了拍武打片當作紀念 FF}A_ZFY  
v&#=1Zb  
如果是 1G6 %?Iph  
就直接發悄給笨綠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