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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2樓sprite 于2011-02-10 發表的 : lQxEiDIL 另外 bnN&E?{hF1 剛好査到一則新聞稿 yji>vJHu 供參考營利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費用與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外, >7z(?nQYT^ 相關發生費用亦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方得依相關稅法規定認列費用或損失。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 lo-VfKvy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6條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規定, qp{~OW3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事先填具申請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取得核准。 c3WF!~1r 又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查核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大陸地區多處辦事處鉅額營業費用。 O"1HO[ 依前揭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規定,A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 ,YRBYK: 屬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依規定應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申請。 / 2MhP=, A公司雖出具經濟部核准公文,惟查公文內容,核准地區僅於○○省乙處,核准項目限為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 h+}{FB 29 核准期間自85年5月1日起至86年4月30日止。依上開核准公文,A公司97年度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並未取得核准, ),H1z`c&I 亦未能證明該費用係與該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經該局依前揭規定,全數剔除補稅。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引用自http://jasoncafe.pixnet.net/blog/post/31027297 7Rd(,eWE@ AC!yc(^<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 2010.05.27 NTSIClm}U 台商在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很簡便,因為沒有註冊資本要求、申請程序容易,營運成本也相當低。因此,外國企業要到大陸投資,第一步通常就是先在大陸註冊一個代表辦事處。雖然大陸政府對代表辦事處可從事的行為規範不少,例如禁止從事營業行為,但實際上代表辦事處仍然從事超過其核准範圍的營業活動,早已屢見不鮮。 \eAV: qV ^CD?SP"i 不過,為遏止外商代表辦事處營業氾濫情況,大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今年1月公布新的通知,規範許多更嚴厲的規定。此舉亦引起中國大陸稅務機關的注意,國稅發18號函通知也因此催生。 h@J3+u< k> ~D 以前代表辦事處只允許在大陸從事市場調查、提供市場資訊、連絡及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因此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納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 I8|"h8\ *VUJ);7k 不過,今年大陸稅局將加稅對象轉向代表辦事處,只有符合租稅協定相關規定時,才能申請免納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8號函還要求主管機關應「節制核准」代表辦事處的免納企業所得稅申請,對於是否可申請免納營業稅,更是完全沒提。 v1/Y0 kx;7/fH 台商在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想要取得免納企業所得稅的資格,已是難上加難,對於是否可免納營業稅,仍是未知數,對台商來說,代表辦事處的功能多半很簡單,要承擔的風險也較低,原有的10%核定利潤率,對於大多數的台商來說已經不算低,現在要一口氣增加到「不得低於15%」,預料將會衝擊台商在大陸設置代表辦事處的意願,稅負成本也會大為增加。 HY;kV6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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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樓皛白白于2011-03-14 19:26發表的 : 7|"$YV'DM 請問樓上的財務長大大我每次到香港轉機囘台時 JbMp / 都想到CP會滑的30樓住個兩晚 ;%cW[*Dw 但基於下述理由 kuq&; uk$Q .......
引用第6樓寧夏于2011-03-15 03:21發表的 : I]3!M`IMG 除了欺騙財務長外, 應該沒有別的辦法!! I1s$\NZ~] 但是騙的了一時, 騙不了一世!! 更何況能做到財務長的人, +Fh,!` 有那麼好騙嗎???當你想凱公司的油時, 請小心上面有多少隻眼睛正盯著你, 8o.|P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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