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 4Y?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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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收養大陸地區子女,除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 0RA#Y(IR
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不予認可; )).=MTk
又不得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故收養人應持全戶戶籍謄本、 xR0*w7YE
身分證、印章,向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5xncZ-
在台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 S'34](9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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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因此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未成年 tV(iC~/
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但由於被收養人 n7bVL#Sq[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台,故宜委託收養人以外 g7]S
之台灣地區人民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與收養有關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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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除在大陸辦理收養公證書外,亦應辦理委託公證書,再持該等公證書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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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 IrL7%?
聲請裁定認可,法院將審酌相關法令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之實際狀況, `15}jTi
為認可或駁回之裁定。收養一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則收養人應向戶籍所在地 +@?Q "B5u}
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程序始完成